
学院概况
第八条 学院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举办,其业务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九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院举办者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全面负责领导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
(二)确定学院的管理体制;
(三)确定学院院长聘任程序,任命学院院长;
(四)审批学院的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和招生计划;
(五)监督、检查、评估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情况;
(六)对教育经费的收支实行审计、监督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支持学院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推动产学研合作办学,帮助学院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主持成立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
第十三条 学院的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自治区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开展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学活动、对学生考核评判等人才培养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实际情况,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聘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本职能,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和国家能源战略发展,主动承担石油石化及能源行业、克拉玛依市及地区文化传承创新任务;
(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五)合理使用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监督审计;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