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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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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并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宗教活动进校园、禁止宗教行为进校园、禁止宗教言论进校园、禁止宗教服饰进校园、禁止宗教思想进校园、禁止宗教信仰进校园;

(二)遵守学院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尽职尽责,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三)合理使用学院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六)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促进学术发展;

(七)学院规章规定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教学、教育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院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学和行政纪律的教职工进行教育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做出申诉结论。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法律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组成(其中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教职工代表至少含1名少数民族),设主任1名,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召开听证会,组织审查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结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七)做出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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