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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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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生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七)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新疆稳定。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坚决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禁止宗教活动进校园、禁止宗教行为进校园、禁止宗教言论进校园、禁止宗教服饰进校园、禁止宗教思想进校园、禁止宗教信仰进校园;

(二)修德践行,勤勉学习,完善人格,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自觉遵守学院各类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四)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诚信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引导其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对表现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学院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工会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2人(含少数民族1人)和学生代表3人(含少数民族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按照以下程序履行职责:

(一)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召开听证会,组织审查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结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七)做出处理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进行积极回应。

第七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院、分院(系、部)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两级代表的产生和大会制度按照《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由学生会召集并主持,按照学生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相关问题。

第七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院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审议学院上一届(次)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制定、修改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

(六)讨论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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