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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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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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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院贯彻落实的领导核心,是学院各级各类组织的领导核心,是学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院长独立行使职权。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保障和谐稳定,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对学院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分院(系、部)等基层组织的领导,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推进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作用、党的工作、党的活动、党的优势、党的力量壮大全覆盖。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马克思主义“五观”、党史国史、“去极端化”和民族团结教育,强化“五个认同”,用科学理论培养人,正确思想引导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筑牢反分裂反渗透斗争的思想防线,坚决清除干部教师队伍中的“两面人”,构筑各族师生共有的精神家园;

(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学院重要干部任免、重大改革政策、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重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审议确定学院章程等基本制度及招生计划、教材审查、对外交流合作等重要事项;

(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的民族地区好干部标准,按照《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做好干部队伍梯队建设工作,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六)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党代会(全称“中国共产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的领导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委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实行党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二)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抓好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履行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三)严格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强化反分裂反渗透教育,纯洁教师队伍,净化校园环境,管好育人阵地;

(四)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履行职权;

(五)落实基层党建工作,统筹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的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七)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从严治党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八)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代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代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纪委(全称“中国共产党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严格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实现全覆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招生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六)加强教师、教材、课堂和网络管理,严格政治纪律要求,履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职责;

(七)实施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学院行政事务。学院实行校务公开,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分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分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组成办法如下: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涵盖不同专业和分院(系、部),由分院(系、部)和相关部门根据学院分配的名额推荐在职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名单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与调整后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由党委会审批。担任行政职务者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比例不应超过全体成员总数的一半。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酝酿、审议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二)酝酿、审议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三)酝酿、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

(四)指导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五)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六)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七)指导分院(系、部)学术分委员会工作;

(八)学院责成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按照学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研究相关问题。

第四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决策研究、审议、监督、指导和咨询的机构,对院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分院(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还可聘请教师代表参加,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2人。

第三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室建设等常设工作小组或临时工作小组,进行专题调研,以提供决策咨询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研究相关问题。

第四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思路与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对学院重大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或相关政策的制定或修订提出建议;

(三)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

(四)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方案进行审议;

(五)对教学方法与手段、考试方法改革方案等进行审议;

(六)对学院教材建设规划进行审议;

(七)对实践教学建设规划进行审议;

(八)对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教改成果等进行评审;

(九)进行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课程(群)、品牌或特色专业等各类教学项目的认定与评选,并负责向上级组织推荐;

(十)研究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十一)年初讨论、审定教学实习经费预算报告和重大教学投资项目,年终审查教学实习经费情况;

(十二)受院长委托,开展其他教学专题的审议和研究。

第五节 学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指导、组织、部署与协调学院学生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人,由学工部主任兼任;设委员20-25人,由分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班主任代表和辅导员代表各1人、学生会主席1人、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1人及分院(系、部)学生代表3人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在学生工作部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按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研究相关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研讨学院学生工作规划、审议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计划、总结;落实学院学生工作总体部署,组织、沟通、协调各项学生工作;定期向学院党委汇报学生工作;学生的重大工作、活动由学生工作委员会集体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院党委会决定;

(二)研究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

(三)审议学院学生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坚持服务、教育、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各有关职能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各种情况及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五)评议、审定各分院(系、部)学生管理考核工作;

(六)就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推优入党、评优评奖、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招生就业、素质教育、军事训练及其他有关事项召开专题研讨会;

(七)处理院领导交办的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自觉维护党的统一领导,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管理、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教育、团结、动员和带领教职工积极投身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完成学院各项工作任务而努力。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校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院党政工协商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其他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0%,少数民族教职工、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学院工会召集并主持,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相关问题。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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