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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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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分院(系、部)。学院逐步扩大分院(系、部)自主管理的权限和范围,发挥分院(系、部)的办学实体作用。

第五十条 分院(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分院(系、部)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分院(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分院(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分院(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分院(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分院(系、部)学生管理,对本分院(系、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七)支配学院划拨的经费,管理本分院(系、部)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它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分院(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的核算;

(九)负责本分院(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学院院长授权,聘任本分院(系、部)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分院(系、部)与国内外同类学科或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五十一条 分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分院(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分院(系、部)的教育教学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

(二)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组织开展党的各项工作;

(三)做好本单位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院实行分院(系、部)二级管理,按学院、分院(系、部)二级管理的架构设置分院(系、部)组织机构,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分院(系、部)党的工作,分院(系、部)主任全面负责分院(系、部)教育行政工作,采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决策分院(系、部)重大事项。

第五十四条 分院(系、部)定期召开分院(系、部)大会。提出分院(系、部)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分院(系、部)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五条 分院(系、部)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引导其按照学院规定开展工作,支持与鼓励其参与管理,完成学院和分院(系、部)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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